路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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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级上访不应受限据媒体报道,江苏省人大常委会5月29日审议《江苏省信访条例(草案修改稿)》时,将草案稿要求信访人走访应当“逐级进行”,改成“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”。这意味着江苏信访人越级上访,不再受限。
一、信访人越级上访不受限制,符合宪法精神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41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,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,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、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。”“对于公民的申诉、控告或者检举,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,负责处理。” 所谓信访,就是指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、电话、走访等形式,向各级人民政府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。由此可见,如果不准信访人越级上访,就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,不符合宪法精神。
二、信访人越级上访不受限制,符合《信访条例》立法原意。《信访条例》第16条规定:“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。”如果要求信访人走访“逐级进行”,就是对信访人信访权利的限制,违反了《信访条例》第16条的立法原意。
三、信访人越级上访不受限制,符合“以人为本”理念。以人为本,不仅是指主权在人民,而且更主要的是指“关爱人”。只有以人为本,才能达到和谐社会。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“以人为本”,充分体现了“立党为公、执政为民”和“权为民所用、情为民所系、利为民所谋”的执政理念。一些地方政府从自身的工作出发,作出了限制信访人越级上访的规定,忽略了信访人作为一位公民本身应有的权利,不符合“以人为本”理念。
信访人如果信任本级政府,肯定不会越级上访。本级政府如果能够解决信访人的问题,没有哪位信访人会故意花钱花时间花精力去越级上访。所以,信访人越级上访绝大多数应该是不得已而为之,应该不受限制! |